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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山(天山生物)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admin 2023-04-03 5
ST天山(天山生物)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摘要: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天山(维权)(天山生物)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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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天山(维权)(天山生物)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损失。(ST天山维权入口)

  2021年4月9日,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313)发布公告称:“2021年4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经查明,天山生物、大象广告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情况及违法事实如下:1、天山生物与大象广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2017年8月14日,天山生物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2017年11月14日,天山生物披露《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2、大象广告和天山生物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情况。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大象广告、天山生物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2019年1月25日,天山生物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天山生物股票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天山生物在资产重组阶段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亦构成虚假陈述,并具有重大性,应当赔偿投资者相应损失。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天山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7年8月14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买入ST天山股票,且在2019年1月2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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