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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 ST榕泰(维权)(广东榕泰)信息披露再次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条件扩大。
2023年3月23日,广东榕泰(证券代码:600589)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8号)。广东榕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并对有关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ST榕泰维权入口)
经查明,广东榕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1、广东榕泰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广东榕泰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我局认为,广东榕泰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我局拟决定:对广东榕泰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对实际控制人杨宝生采取五年市场禁入措施。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榕泰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ST榕泰这次实施了两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行为拟受处罚;以及此前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了行政处罚,故索赔条件为:
1、在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买入ST榕泰股票,且在2020年5月2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4月8日期间买入ST榕泰股票,且在2022年4月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3、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28日期间买入ST榕泰股票,且在2022年12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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