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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9日,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佳通、S*ST佳通(维权)、SST佳通、代码:600182)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S*ST佳通维权入口)
经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查明,佳通轮胎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涉案期间,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佳通亚太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等在佳通轮胎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联方关系部分披露的相关公司,以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中披露的相关公司,与佳通轮胎存在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之母公司、控股股东之全资子公司、同属最终控制者控制等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构成佳通轮胎的关联方。
佳通轮胎分别召开2019年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12月28日)、2020年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均未获通过。
佳通轮胎分别召开2020年股东大会(2021年5月17日)、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股东大会,审议《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均未获通过。
佳通轮胎在2020年、2021年年度关联交易计划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持续发生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020年,佳通轮胎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至少签订人民币关联交易合同18.11亿元,外币关联交易 合同2.08亿美元;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7.71亿元。2021年,佳通轮胎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至少签订人民币关联交易合同23.86亿元,外币关联交易合同1.33亿美元;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9.15亿元。
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认为,佳通轮胎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故对S佳通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各处罚款。
之前,2021年8月11日,S佳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称:“公司收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7号《关于对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度实际发生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合计为 37.71亿元,未按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披露,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措施”。2022年10月29日,S佳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S佳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S佳通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S佳通案的索赔条件为:2021年8月11日前买入S佳通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1年8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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