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
15618884964
4月17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代理的生物谷(维权)(833266)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获得北京金融法院立案,通知显示,投资者起诉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林艳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已决定登记立案,并开具相关法律文书。(生物谷维权入口)
证监会云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林艳和、贺元、金沙江投资)》【2022】2号认定相关主体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林艳和系生物谷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时任生物谷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亦是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江投资)的实际控制人,金沙江投资是生物谷的控股股东,林艳和、金沙江投资依法构成生物谷的关联方。为满足金沙江投资资金需求,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林艳和安排时任生物谷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贺元以实施委托理财名义,通过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金沙江投资控制的深圳市本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累计向金沙江投资提供非经营性资金2.77亿元,其中2021年度占用资金1.22亿元,2022年1月至3月占用资金1.55亿元,截至2022年7月19日审理日已归还占用资金0.2亿元,未归还占用资金2.57亿元。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金沙江投资以占用贴现资金的方式实际占用了生物谷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中2021年度占用67,115,237.50元,归还39,061,315.34元,2022年1月份占用11,649,139.54元,归还39,703,061.70元。林艳和、金沙江投资隐瞒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事项,未将上述关联交易书面通知生物谷,导致生物谷未依法及时披露,具体内容投资者可阅读处罚决定全文。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结合证监会处罚结论,在2021年8月27日到2022年4月30日之间买入生物谷股票,并在2022年4月30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初步判断符合起诉条件,最终的条件由法院判决确定。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
微信号
15618884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