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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鹏欣资源(维权)股票索赔示范案件一审胜诉,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鹏欣资源维权入口)
2021年12月24日,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鹏欣资源,证券代码:600490)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鹏欣资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7月25日,鹏欣资源子公司PENGXIN CONGO COBALT ORE TRADE CENTER SARLU(中文名:鹏欣刚果金(钻)矿石交易中心,下称PCTC)与VICENT MININGSARLU(中文名:VICENT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VICENT)签订《铜矿石销售合同》。
2019年2月25日,PCTC与VICENT签订《销售退货协议》,约定退回前述交易的矿石,与前述销售合同相关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同日,双方签订《矿石交割单》退回矿石。公司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2017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74.68%。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鹏欣资源上述行为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鹏欣资源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鹏欣资源赔偿损失。日前,上海金融法院就示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鹏欣资源投资者胜诉。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鹏欣资源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买入鹏欣资源股票,且在2019年4月2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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