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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日前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何德平、黄秀芳、蒋维、毛明土、李传武操纵“新美星”股票案及何德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何德平等5人没收违法所得4783.56万元,并处以4783.56万元罚款;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委托进行“市值管理”
何德平系新美星实际控制人,案发时为新美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黄秀芳系何德平配偶。经证监会调查,何德平、黄秀芳提供资金,委托蒋维对“新美星”进行“市值管理”,维持、抬高“新美星”股价,以便何德平所持“新美星”限售股于2019年4月26日解禁后能够获得好的回报。
何德平、黄秀芳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交付方式向时任独墅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蒋维提供保证金约3200万元,其中银行转账部分来自上海海得泽广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海得泽广)减持“新美星”所得。蒋维收到保证金后,即开始利用控制的证券账户并联合其他市场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入并交易“新美星”,且在后续操作中向黄秀芳反馈其操作情况。
在接受何德平、黄秀芳委托后,蒋维经人介绍认识并联合毛明土、李传武共同操纵“新美星”。毛明土、李传武控制各自筹得的证券账户、资金开始与蒋维共同交易“新美星”。
在上述参与主体共同交易“新美星”期间,主要由蒋维与毛明土联系,传递、沟通各自操盘情况,以利于两方交易决策,更好地共同抬高“新美星”股价。
当事人承认或有关涉案人员指认情况、交易期间资金关联情况、交易期间设备关联情况等显示,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蒋维联合毛明土、李传武控制“俞某华”等3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新美星”。
非法获利4783.56万元
账户组操纵“新美星”情况方面,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账户组连续集中交易“新美星”,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20%的交易日有19天,峰值达到42.61%;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20%的交易日有11天,峰值达到37.66%。
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自2019年3月5日开始超过5%,持续至2019年4月8日,2019年3月29日持流通股达到峰值,占流通股本的比例24.74%,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8.13%。账户组具备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
账户组于2018年9月26日开始持续大量买入“新美星”,当日申买排名第一,竞价买入成交排名第一,至2019年2月28日期末持股量为期初持股量38.71倍,持股量显著增加。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累计上涨12.57%,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3.33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882003.WI,下同)5.53个百分点。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账户组集中拉抬“新美星”,期末持股量较期初增加124.23%,持股量涨幅较大。账户组有两段典型的拉抬期间:2019年3月1日至3月6日,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3729100股,占账户组同期申买量68.11%,对应成交股数(不含对倒)3555817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22.78%;2019年3月18日至3月22日,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950300股,占账户组同期申买量41.33%,对应成交股数(不含对倒)为2803665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22.20%。
2019年3月1日至4月3日期间,“新美星”股价累计上涨36.46%,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21.32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2.28个百分点。
2019年4月4日至6月26日,账户组集中卖出“新美星”。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下跌13.36%,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1.55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1.03个百分点。
此外,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还多次实施盘中拉抬和对倒,并反向卖出获利的行为。
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新美星”股价上涨33.11%,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26.09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5.95个百分点。账户组累计买入45834431股,买入成交金额581982383.27元,对应卖出46690393股,卖出成交金额630432870.56元。经测算,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账户组盈利47835571.55元。
综上,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何德平、黄秀芳、蒋维、毛明土、李传武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新美星”,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盈利4783.56万元。
信息披露违法
决定书还披露了何德平信息披露违法的相关情况,在新美星2016年4月上市前,海得泽广代何德平、黄秀芳夫妇持有公司80万股股份,占新美星上市时总股本的1%。上市后,该部分股票继续由海得泽广代持,海得泽广自2017年12月19日开始减持“新美星”股票,至2018年12月27日减持完毕。
证监会认为,何德平、黄秀芳、蒋维、毛明土、李传武上述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何德平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如实告知上市公司上述持股情况,导致新美星在相关公告中均未披露相关情况,导致新美星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何德平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深交所5月16日向新美星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向实控人何德平核实相关情况,说明至今仍未披露上述事项的原因,同时说明上述处罚决定对公司的影响。
辩称:“市值管理”不等同于“操纵证券市场”
何德平等多位当事人就相关事宜请求不予处罚。
其中,关于操纵股价方面,何德平、黄秀芳及其代理人提出:没有操纵动机,“市值管理”不等同于“操纵证券市场”;黄秀芳与蒋维系委托理财关系,而非操纵股价等。
经复核,证监会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主要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证监会指出,本案为多个主体参与、多个环节实施、环环相扣、锁链式的上下游衔接、合作,共同完成的操纵行为。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何德平、黄秀芳向蒋维提供资金作为保证金,委托其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影响新美星股价,蒋维会向黄秀芳反馈交易情况;何德平知悉并参与了本案行为;上述行为的实质是操纵股价,并非合法理财。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蒋维、毛明土、李传武有共同影响“新美星”股价的意图和目标,共同商议、谋划操盘、拉抬股价,并且采取了联合影响股价的行动,属于共同操纵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最终,证监会决定,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何德平、黄秀芳、蒋维、毛明土、李传武没收违法所得4783.56万元,并处以4783.56万元罚款;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证监会同日更新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决定对何德平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编辑:张祉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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