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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散”再度被罚!用18个证券账户操纵一只股票,获利近1600万元

admin 2023-05-27 4
“牛散”再度被罚!用18个证券账户操纵一只股票,获利近1600万元摘要:   杨毅 金融时报 2023-05-27 15:42 发表于北京  “牛散”操纵一只股票获利近1600万元,但最终难逃监管的火眼金睛,不仅被“没一罚二”,还被采取三年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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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毅 金融时报 2023-05-27 15:42 发表于北京

  “牛散”操纵一只股票获利近1600万元,但最终难逃监管的火眼金睛,不仅被“没一罚二”,还被采取三年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吕美庆、周学良、黄亮操纵“长春燃气”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案件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7年2月8日至2月27日期间,当事人控制、使用1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通过连续大量交易“长春燃气”,并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交易“长春燃气”,操纵“长春燃气”价格。账户组不到1个月获利1589.73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三人组并不是第一次被罚。吕美庆曾于2015年和2021年两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周学良、黄亮曾于2021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牛散”再度被罚!用18个证券账户操纵一只股票,获利近1600万元

  操纵股票价格获利近1600万元

  经证监会查明,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16日,账户组买入“长春燃气”46192092股,卖出30882253股,其中建仓阶段(持股从0至持股比例最高,下同)累计净买入金额211497469.65元。2017年2月16日,账户组持有“长春燃气”15309839股,占总股本2.89%,占A股流通股6.09%。在此期间,账户组主要交易模式为:前5个交易日连续小单买入吸筹,后2个交易日连续巨量大单拉抬股价,使股价迅速远离其持仓成本。长春燃气股价从7.64元上涨至9.39元,涨幅22.91%。

  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2月27日,账户组买入“长春燃气”80545188股,卖出95855027股。2017年2月27日,账户组持有“长春燃气”0股。在此期间,账户组的主要交易模式为:利用大单买入拉抬或维持股价,随后在日内利用密集连续小单反向卖出股票。“长春燃气”股价从9.39元下跌至8.96元,跌幅4.58%。

  操纵手段包括集中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长春燃气”价格从7.64元(统计期间前一日收盘价)上升至8.96元,涨幅17.28%,偏离上证综指15.21%(同期上证综指上涨2.07%),期间最高涨幅29.06%,振幅29.06%。2017年2月22日,“长春燃气”价格达到9.86元。

  在此期间,账户组期初持有“长春燃气”0股,期间买入126737280股,买入金额1155329782.41元,期间卖出126737280股,卖出金额1172964006.82元,期末持股0股。账户组操纵“长春燃气”股票价格获利15897325.94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违法事实,有涉案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借款协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指认、交易所有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吕美庆、周学良和黄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操纵股价3人组再度被罚

  然而,在该案听证过程中,吕美庆、周学良和黄亮三人均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吕美庆及其代理人在其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吕美庆系案涉证券账户的控制人。第二,案涉期间申辩人与黄亮无联系,且不认识周学良。第三,案涉账户的证券交易达不到操纵股价的结果要件。第四,申辩人怀疑本案的调查有违客观公正原则。第五,申辩人与部分证人存在经济纠纷,相关人员对申辩人进行恶意诬告。相关询问笔录与事实不符。综上,吕美庆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周学良在其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证监会的认定对申辩人不公正,和事实不一致。第二,不应采信与申辩人有重大经济纠纷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综上,周学良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黄亮在其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案涉期间已与吕美庆无联系。申辩人只是帮人配资赚取佣金,不知账户组由谁控制使用。综上,黄亮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对吕美庆、周学良和黄亮的意见不予采纳。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涉案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借款协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指认、交易所有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控制、使用账户组在2017年2月8日至2月27日期间操纵“长春燃气”股票价格,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柳某、古某等人对涉案操纵行为具有交易决策权。

  第二,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周学良、黄亮为吕美庆下属,吕美庆安排二人出面借账户、打保证金、签订协议等。

  第三,2017年2月8日至2月27日期间,账户组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通过连续大量交易“长春燃气”,并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交易“长春燃气”,操纵“长春燃气”价格。其中,操纵期间,“长春燃气”价格涨幅17.28%,偏离上证综指15.21%,偏离“燃气”板块指数12.92%,期间最高涨幅29.06%,振幅29.06%。涉案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第四,证监会已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了有关证据,程序合法。

  第五,吕美庆曾于2015年和2021年两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周学良、黄亮曾于2021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第六,证监会已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基础上予以量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吕美庆违法所得15897325.94元,并对吕美庆处以31794651.88元罚款;对周学良处以600000元罚款,对黄亮处以300000元罚款。

  证监会在同日发布的市场禁入决定书中,还对吕美庆采取了三年市场禁入措施。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吕美庆)显示,当事人吕美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吕美庆采取三年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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