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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截至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可参与分配的公司股本5,344,875,69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发生变动,则公司维持每股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鉴于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5,369,795,962 股变更为5,244,191,665股。根据“分配比例固定”原则,公司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 5,219,271,40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2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 = 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 * 分配比例 = 5,219,271,402 *0.6/10 = 313,156,284.12元。因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0597148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 = 现金分红总金额/包含回购股份的总股本 = 313,156,284.12/ 5,244,191,665 = 0.0597148元/股)。综上,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 = 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 0.0597148元/股。
一、权益分派方案
1、本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24,920,263.00股后的5,219,271,4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54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6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自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变为 5,219,271,402 股,公司维持每股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6月13日。
三、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6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6月1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6月2日至登记日:2023年6月1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绿汀路21号浙富控股大厦
咨询联系人:王芳东
咨询电话:0571-89939661 传真电话:0571-89939660
六、备查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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