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转自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3〕11号)显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存在擅自提供对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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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3〕11号)显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存在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三条、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该分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44万元,处罚款人民币1175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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