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代理投资者索赔案的经验以及研究角度来看,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实施日之前买入股票持有到揭露日,同样是相信不存在虚假陈述而继续持有,跟相信不存在虚假陈述而买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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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代理投资者索赔案的经验以及研究角度来看,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实施日之前买入股票持有到揭露日,同样是相信不存在虚假陈述而继续持有,跟相信不存在虚假陈述而买入股票等交易行为性质是类似的,应该可以提起索赔,但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将实施日之前的买入排除在因果关系之外。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果关系的基础是,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司法解释十二条更是规定,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没有考虑被虚假陈述误导继续持有也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诱空情况下是卖出),期待在后续的司法解释修改中能注意到这一问题。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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