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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金协会:互联网助贷由粗放式扩张逐渐向规范化发展,这类机构或将退出市场

admin 2023-07-06 18
中国互金协会:互联网助贷由粗放式扩张逐渐向规范化发展,这类机构或将退出市场摘要: 7月5日,界面新闻获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近日在京召开互联网助贷业务健康发展工作交流会,并发布《中国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研究报告》(下称《报告》)。该课题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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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界面新闻获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近日在京召开互联网助贷业务健康发展工作交流会,并发布《中国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研究报告》(下称《报告》)。该课题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参与机构包括腾讯、360、度小满、蚂蚁科技和京东科技。

《报告》厘清了互联网助贷业务的边界及定义,详细梳理了我国互联网助贷业务的发展历程、业务模式、存在价值、风险挑战及国内外经验,提出了政策建议,为后续深入研究解决助贷业务痛点难点问题奠定了基础。

回溯互联网助贷发展历史,《报告》提到,在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前,我国线下助贷业务已然存在多年。自1998年至2008年,我国消费信贷发展迅速,消费升级带来了耐用品消费需求的爆发式增长,贷款中介获客(例如:汽车4s店为提升消费者购买力与汽车金融公司合作推广贷款产品)等服务应运而生,这些服务从广义上可以视为是助贷业务的雏形。

2008年,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一起开创了微贷款业务,该业务采用了“贷款银行+助贷机构”小额信贷模式,被业内认为是我国最早的助贷业务。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分别是贷款业务的出资方和资金结算机构,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助贷机构,在营销宣传、尽职调查、风控审核、贷后管理等方面提供支持。

中国互金协会:互联网助贷由粗放式扩张逐渐向规范化发展,这类机构或将退出市场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等机构加入互联网贷款行列。此时的互联网贷款市场以自营贷款为主,主要服务对象逐步转为长尾客群。随着互联网贷款规模的快速增长,部分放贷机构开始尝试与平台在客户流、资金流、信息流、风险控制等方面开展更为深入的合作,在自营贷款的基础上探索出了联合贷及互联网助贷业务。

在存在价值方面,《报告》认为,互联网助贷存在四方面的价值,包括提高金融服务触达能力,提高互联网贷款业务风控水平,帮助放贷机构降本增效,对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有积极作用等。

“伴随着互联网助贷业务的快速发展,过度借贷、息费畸高、不当催收、贷款资金截留、侵犯个人隐私、无牌经营等一系列问题相继出现、愈发严重。”《报告》指出,部分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越发依赖平台发展业务,甚至主动放弃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甘当“资金批发商”,信贷风险高度集中,严重偏离“服务当地”“服务实体经济”的正确方向。

针对互联网助贷业务快速发展所暴露出来的风险和问题,监管部门陆续出台相应政策,从不同方面对互联网助贷业务提出规范性要求,助贷机构与放贷机构的合作业务趋向合规化发展。随着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建立健全,互联网助贷业务由粗放式扩张逐渐向规范化发展转变,业务模式趋向合规,贷款利率总体下行。

不过,《报告》也指出,前期,相关监管部门已就有关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已基本实现对互联网助贷业务主要环节的全覆盖,各从业机构正在逐步落实整改,有关乱象得到有效遏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报告》分析,当前互联网助贷业务仍存在七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过度借贷问题较为突出;二是网络营销宣传不规范;三是个人信息保护需进一步强化;四是支付和增信等环节政策要求须强化落实;五是贷后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六是业务标准规则有待明确;七是涉及面广而需要监管协调。

基于此,结合我国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情况和境外有关经验,《报告》提出了四方面的建议,包括倡导负责任金融的理念、建立健全有关治理机制、指导和督促各参与主体合规发展和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具体来看,在倡导负责任金融的理念方面,《报告》建议,加强从业机构行为规范和责任能力建设,助贷机构、放贷机构等市场主体应遵循金融领域有关科技伦理要求,将负责任金融的理念贯彻到贷前营销、贷中授信、贷后管理各个环节,结合自身风控机制为客户提供针对性更强的产品和服务,摈弃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短视做法。同时,建议统筹推进金融教育、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健康建设,不断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在建立健全有关治理机制方面,《报告》提出三点建议。一是逐步健全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各监管部门和央地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共识和合力,避免政策不一致造成监管效率低下或监管套利,通过统一互联网助贷业务监管目标,明确红线和底线。

二是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自律机制的敏锐性、灵活性优势,在严监管和创新快之间把握好平衡。在具体自律机制建设上,建议有关行业自律组织针对营销管理、征信管理、贷后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组织行业交流,充分发挥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之间双向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政策有效落地,研提可行政策建议;细化业务标准等自律规则,明确助贷机构、放贷机构等各参与主体的权责边界;研究强化监管科技应用,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助贷业务实施穿透式监管提供支撑,督促从业机构坚守“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不外包”等监管红线、底线,辅助监管部门筑牢金融与科技的风险“防火墙”。

同时,建议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加强助贷机构自律管理,综合运用登记备案、信息披露、评估评议、检查监测等自律管理手段,推动完善包括法律约束、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社会监督在内的互联网助贷治理体系。

三是探索建立产品创新管理机制。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产品创新实施较为灵活的管控,通过发挥监管协调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作用,对产品创新进行全方位评估、监测和辅导,引导从业机构扎根于为实体经济服务、适应消费者需求进行创新,处理好积极创新发展与坚守风险底线、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系,在合规前提下充分发挥好业务价值,促进互联网助贷规范健康发展。

在指导和督促各参与主体合规发展方面,《报告》表示,互联网助贷业务中,助贷机构主要是基于客户触达、识别、运营等方面的优势,在网络营销、征信数据及技术支持、贷后管理方面为放贷机构提供服务,后续应重点在上述环节加强治理。对于放贷机构、支付机构、增信机构等互联网助贷业务参与主体及涉及的业务环节,监管部门在相关领域均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规则体系,后续应持续指导、督促这些参与主体全面有效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在严厉打击非法行为方面,《报告》提出,为保护从业机构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助贷业务健康发展环境,应对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的非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例如:在贷前营销环节,应建立有效监测处理机制,对非法放贷网络营销活动及时予以处置,严厉打击非法贷款中介;对于恶意逃废债行为、反催收联盟和违法违规代理维权等黑灰产活动,建议金融、工信、网信、市场监管、公安、信访以及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形成监管合力进行综合治理。

对于助贷行业的未来,《报告》结合我国互联网助贷主要发展历程和当前监管政策导向,从三个方面进行展望。

一是规模较小且无核心竞争力的助贷机构或将退出市场。由于合规成本提高、利润率进一步降低等一系列原因,部分实力弱、合规化程度不高的助贷机构有可能退出现有市场。互联网助贷市场整体增速或将放缓,未来助贷机构竞争关键在于存量用户的运营与挖掘,具有一定存量规模的助贷机构将愈发有优势。

此外,部分助贷机构虽然规模较小,但具有较强的股东背景,或在场景获客方面拥有独特优势,或在数据安全共享、数据分析、算法模型等方面存在技术特长,也同样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二是中小放贷机构亟待提升自主风控能力。和大型放贷机构相比,中小放贷机构在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这也导致在互联网贷款业务过程中,部分中小放贷机构更多依赖助贷机构,在“商业银行必须独立有效开展核心风控环节”的政策背景下,放贷机构将无法再简单直接地采用助贷机构提供的风控建议,未来亟需提升自身在风险评估、利率定价、额度确定等核心风控环节的把控能力。

三是数据的合规使用成为焦点。此前助贷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往往既使用从第三方数据公司等外部渠道获取的数据,也使用通过其他业务积累的内部数据,部分助贷机构还依托关联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主体获取个人信用报告信息,助贷机构等基于这些数据为放贷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评价服务,存在违规采集使用数据、违规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问题。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数据的合规使用问题成为各方高度关注的焦点,放贷机构、助贷机构、第三方数据公司等互联网助贷业务相关参与方均有序开展整改。在以数据管理为核心的合规化进程中,第三方数据公司原有的产业模式或将发生改变。部分数据同质化程度高、独特性差以及难以满足现行法律合规要求的第三方数据公司或将被市场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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