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
1561888496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6日(星期四)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6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6日(星期四)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1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福春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8人,代表股份数1,013,048,33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3.284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3人,代表股份数997,291,82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2.611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5人,代表股份数15,756,51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6732%。
(2)公司11名董事、9名监事、3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继红、王华堃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微信号
15618884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