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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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上述禁止性规定本质上也属于证券领域的欺诈行为,证券公司违反该等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有明确规定,如果投资者碰到相关行为,可以依法发起索赔。
此外《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果碰到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也可以依法发起索赔,要求投资咨询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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