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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郑嘉意 北京报道
近日,记者自业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已向部分机构下发《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于税延养老险并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方式进行规定。
据悉,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至上海、江苏、福建、厦门银保监局,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保信公司”),以及各经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税延养老险拟并入个人养老金制度
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养老三支柱建设的重要试点,税延养老险于2018年5月开启,试点区域局限于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截至2020年末,有五批23家机构参与其中,近70款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获批上市,投保人共4.88万人,累计保费4.26亿元。
2022年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从政策优惠力度上看,个人养老金产品同样享受税延政策,且领取阶段税率为3%,远低于税延养老险领取时7.5%的实际缴纳税率。从产品选择看,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理财产品的选择空间、试点地域都远大于税延养老险。
在此背景下,为利好消费者享受政策优惠,进一步补充完善商业养老第三支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部分机构下发《征求意见稿》,拟将税延养老险并入个人养老金制度,并对存量税延养老险业务转化为个人养老金业务方式进行规定。
税延养老险保单或可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保单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试点公司依法合规、积极主动、便利操作原则,做好政策宣传,优化办理流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有序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制度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自2024年1月1日起,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期交费、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全面完成后,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试点公司应当做好未加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投保人的保单管理。
对于保单转换,《征求意见稿》指出,参与税延养老险试点的公司应该支持“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将税延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保单;领取阶段的税延养老险保单不能转换为个人养老金保单,但可以通过批单的形式,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
满足税延养老险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名单
《征求意见稿》指出,税延养老险试点公司完成与银保行业平台系统对接,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对接情况说明后,其已开展业务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才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参与试点税延养老险的机构都能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从当前获批的试点公司资质看,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准入门槛要高于试点税延养老险的准入门槛。
税延养老险方面,市场共有五批23家机构参与,近70款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获批上市;个人养老金市场则仅有16家保险机构获批入场,共有32款保险产品在售。
未来,并非所有经营税延养老险的保险公司都能经营个人养老金。部分公司在完成保单的转化后,如果不能获得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经营资格,则只能经营原有的存量业务。试点公司申请备案其他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应当符合监管机构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条件要求。
税延养老险投保人可申请退保
《征求意见稿》明确,已投保税延养老险的客户可通过两种方式退保。
若投保人已进行过个税抵扣操作,则税延养老险保单不能再直接退保,但可先转化为个人养老金保单,再通过批单的形式,增加一次性领取或允许退保的条款。
如投保人申请,试点公司可以通过保单批单方式,对个人养老金保单进行以下处理:一是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领取时产品账户价值;二是在合同中增加允许投保人退保的条款,但在新增退保情形下,前三个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97%、98%和99%。
或将停止出具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
对税延保险投保人有直接影响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国银保信将在文件正式下发后适时关闭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同时停止向投保人出具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
这意味着,未来,一旦超过规定时间点,保险公司将无法再开设新的税延养老险账户,且投保人新交纳的保费也无法拿到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业内人士建议,投保人可与保险公司协商暂缓交纳保费,待保单转入个人养老金制度后再按照相关要求继续交费。相信保险公司也会推出相应服务。
(作者:郑嘉意 编辑: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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