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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股票索赔:涉嫌信披违规被警示 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admin 2023-07-10 16
东方国信股票索赔:涉嫌信披违规被警示 受损股民或可索赔摘要: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东方国信(维权)涉嫌信披违规被警示,受损股民或可索赔。(东方国信维权入口)  2023年7月10日午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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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东方国信(维权)涉嫌信披违规被警示,受损股民或可索赔。(东方国信维权入口)

  2023年7月10日午间,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国信;证券代码:300166)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东方国信、管连平、肖宝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22 号)。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是财务核算不规范;2、是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2年4月22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所投资的合伙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存在差错,导致更正前的2020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3、内部控制不完善;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该公告发布后,东方国信股价下午开盘后即直线下跌,当日收盘大跌9.23%。

  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东方国信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北京证监局给予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东方国信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1年4月28日至2023年7月10日午间买入东方国信股票,且在2023年7月10日午间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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