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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廉洁自律细则发布。
7月2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向各家证券公司发布了《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落实证券行业廉洁生态体系建设要求,持续培育行业廉洁文化。
中证协明确要求,各家证券公司要完善廉洁从业内控机制,强化廉洁从业管理,确保在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中将廉洁从业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看点一:券商要建立廉洁从业内控制度
《细则》要求,证券公司要建立涵盖所有业务及各个环节的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将其纳入整个内部控制体系之中,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人员的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并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的相关底稿留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同时,设立党组织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结合组织形式、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对廉洁从业管理的引领作用。证券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廉洁从业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廉洁从业责任。
证券经营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财经纪律,重点审查核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支出、薪酬奖金、资金往来等项目中的异常情形,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合理完善的公司营销制度,明确可列入营销费用的具体事项、内容、标准、额度等,并对公司营销制度和标准定期予以评估,对营销费用支出严格审查,对违反公司营销制度和标准的行为予以严厉问责,避免引发与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冲突。
看点二:列明投行等业务条线负面清单
根据《细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相关业务活动中,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在开展投行业业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十种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是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
二是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三是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四是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五是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六是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暗箱操作,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是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 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 商定服务费;
八是违规收受发行人或者其利益关系人不正当利益,帮助发行人欺诈上市或者发行证券;
九是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是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六种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是违规为客户提升授信额度,或者在融资资金、融券券源有限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私自决定钱券分配;
二是向特定客户以明显低于公司资金成本或者同期市场资金价格的利率提供融资,或者违反公司规定设置较宽松的违约处置条件;
三是为客户违规使用融出资金、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减持等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是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其他便利;
五是调查评估担保物的真实性及其价值时弄虚作假;
六是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开展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另类投资业务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九种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是利用他人提供或者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二是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
三是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同一受托产品的不同投资者,在不同账户之间输送利益;
四是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五是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六是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七是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
八是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九是串通相关方进行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估值核算;
十是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十种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是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代持等方式,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及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是直接或者变相向客户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
三是安排向特定客户销售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是违规向其他个人或者机构泄露客户资料、账户信息、交易情况等;
五是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或者机构招揽客户,并输送不正当利益;
六是以所在机构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员工身份,销售未经公司核准销售的金融产品;
七是误导、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八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九是向客户违规承诺投资收益或者承担投资损失;
十是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八种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是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是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或者允诺发布有利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研究观点;
三是将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
四是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佣金分配收入或者绩效考核结果;
五是以个人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私自接受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是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七是向他人泄露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八是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看点三:不得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细则》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强化公平竞争意识,在客户招揽、项目承揽过程中,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竞争获取商业机会,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侵犯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商业秘密,不得安排所聘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就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接洽,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不得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看点四:违规者将被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对于违反《细则》的,中证协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并按照《执业声誉办法》规定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相关纪律处分还将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细则》还列明了从重处理的情形,包括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在检查、调查过程中,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或者资料,伪造、隐匿、篡改、毁损证据,或者逃避、拒绝、阻碍协会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的;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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