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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世鹏
公募基金是高度透明、规范的资管子行业,有着强制性、规范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券商中国记者近期发现,个别基金公司所披露的公告,存在标题泛化、指向不明等现象;个别基金公司为降低“负面公告”关注度,还试图抹去内文中的核心关键信息。
分析人士认为,这些行为具有明显的“掩人耳目”倾向,不仅违背了基金信披的准确性、完整性、简明性和易得性等原则,更会对投资者等相关主体获取信息造成阻碍,容易带来“不及时关注到、忽略遗漏”等问题。
根据基金信披相关规定,基金公司会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上述相关行为有可能会遭遇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遭遇罚款处罚。
标题无指向性信息,内文缺失关键信息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是北方某大型公募经常披露的公告标题。这个标题毫无指向信息,点开一看,才知道内容是该公司旗下基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比如该公募7月15日发布的公告显示,该基金的关联交易涉及几家托管券商,获配了维科精密、港通医疗、康鹏科技三只证券。但该公告并没有交代清楚,这些基金参与的是打新还是定增业务,也没有交代相关基金获配证券的数量,只交代了基金获配金额。
实际上,这三只证券均为拟IPO新股。规范化的基金打新公告,标题多为《XX基金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内文不仅会披露新股发行的价格、定价参考因素,还会披露每只基金获配的数量和金额,以及放置于公告最后的“风险揭示”。而这些要素,在上述公告中完全缺失了。券商中国记者发现,上述公募这一“标题无信息指向、内容随意简化”的公告,并非偶然之举,而是长期存在的行为。
此外,基金公司还会在“资产净值提示性”类公告中玩“躲猫猫”。
所谓“资产净值提示性”类公告,一般指基金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对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做出披露。因为当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时,这类基金会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基金会进入财产清算程序(即是要清盘)。
对基金公司而言,这是一种会带来负面影响的公告,比如会被媒体机构看到,因此个别公司会对标题进行信息模糊化处理。比如,上海和深圳地区若干家大型公募,会将这类公告的标题写成《关于XX基金的提示性公告》,而规范性的标题应为《关于XX基金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或《关于XX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刻意抹去关键细节
据券商中国记者跟踪观察,这类“躲猫猫”现象,还出现在基金的召开持有人大会提示公告的内文中。正常情况下,这里提示公告内容会详细披露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时间,以及召开目的,后者一般通过“审议《关于XX基金XX有关事项的议案》”来呈现。但是,当基金公司不想让召开目的清晰呈现出来时,就会抹去某些关键细节。
比如,在近期基金业大降费基调下,某公募旗下一只基金出于渠道合作需求,要上调管理费并下调托管费,并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来审议相关议案。该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提示公告中,审议议案的名称写为《关于XX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而不是《关于XX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的议案》。究竟为何修改基金合同,需要翻阅到公告最后一页,才看到提高管理费和下调托管费的具体信息。而这类关键信息,在整个公告中仅出现一次。
情节严重或会遭遇罚款处罚
分析人士认为,上述公告行为具有明显的“掩人耳目”倾向,不仅违背了基金信披的准确性、完整性、简明性和易得性等原则,更会对投资者等相关主体获取信息造成阻碍,容易带来“不及时关注到、忽略遗漏”等问题。
根据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分三部分,分别为基金募集信息、基金运作信息、基金临时信息。这些信息披露要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对设计复杂、风险较高的基金,以显著、清晰的方式揭示基金投资运作及交易等环节的相关风险。
并且《办法》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部分指出,相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此外,存在特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还会对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处以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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