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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投证券(01476)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admin 2023-07-23 15
恒投证券(01476)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摘要: 恒投证券(01476)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5号),原文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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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投证券(01476)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5号),原文内容如下:

恒投证券(01476)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一)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交易内部控制管理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关联交易内部审批不严格,在交易债券库、对手库管理等方面存在欠缺。

(二)对分支机构管控存在不足。如个别分支机构不相容职务未适当分离,异常交易预警信息未及时处理,客户回访制度执行不到位,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不规范等。

(三)未有效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如未严格履行任职考察责任,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备案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六十条、六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项,《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以下简称《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一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以下简称《代销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第八条、《代销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高管人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合规风险管控,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合规风险管控,切实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并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严格落实整改要求。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以上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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