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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莫名的保证反担保合同
一笔从天而降的1000万元债务
是自愿担保还是被“背黑锅”?
申请再审失败后
反担保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官经过深入调查
揭开了案件谜团
......
“胡贤,你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被撤销。”近日,当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检察官艾永强电话告知胡贤这一消息时,莫名背了6年“老赖”名声的胡贤激动得一度哽咽。
今年3月31日,经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胡贤不再就一笔近1000万元的代偿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不是检察机关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这笔债我估计要背一辈子……”胡贤说。
莫名被诉
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2016年12月,在某砂石场工作的胡贤,因需要资金周转向银行抵押贷款,在房管中心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时,却被告知其名下所有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惊讶之余,胡贤陆续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都被冻结,而且也无法购买高铁车票。一番查询后,胡贤发现自己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怎么一下子成了被强制执行的‘老赖’呢?”一头雾水的胡贤找到律师咨询。律师经过查证后,告知了他前因后果。
原来,2014年12月,重庆某户外运动用品公司与重庆市某信用担保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保证反担保合同》。同月,户外运动用品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基本额度授信合同》,获得该银行1000万元授信额度。同日,该银行与该信用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为此笔贷款作保。2015年1月,银行向户外运动用品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该公司收到贷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1月,担保公司代其清偿了贷款本金及剩余利息。
担保公司履行贷款代偿义务后,该户外运动用品公司仍未按时按约还款。为实现债权,2016年2月,担保公司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诉称其作为担保人代偿了重庆某户外运动用品公司的金融贷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代偿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近1000万元(扣除某户外运动用品公司已支付给担保公司的50万元担保金),同时请求判令胡贤、张某、户外运动用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等提供反担保的6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9月,法院在完成公告送达后进行了缺席审理,判决胡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生效后,该担保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查封了胡贤所有的房产,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既没有签过什么保证反担保合同,也从未收到过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胡贤回忆,“我看了法院判决书,反担保人里面我只认识张某,她是我高中同学,之前我还借钱给她周转。其他人都不认识。”
随后,胡贤找到张某了解情况。张某称,某户外运动用品公司是其前夫李某开办的,她也因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和《抵押反担保合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至于胡贤为何被牵涉此案,她也不清楚。
申请监督
司法鉴定揭秘真伪
为了摆脱莫须有的债务,恢复正常生活,2017年5月,胡贤向法院申请再审。
在再审阶段,担保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包括《保证反担保合同》在内的所有证据原件,胡贤自行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对该《保证反担保合同》上的署名、指纹进行采样、鉴定。该社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签名字迹不是胡贤本人所写,签名处的红色指印也不是胡贤本人所留。然而,因这份鉴定是胡贤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担保公司并不认可,法院也未采纳该证据,并作出了驳回胡贤再审申请的裁定。于是,胡贤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沙坪坝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在审查案卷材料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艾永强指出影响本案的关键问题:胡贤的单方委托鉴定,对方不认可,法院可以不采信。但根据社会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保证反担保合同》上的署名、指印的确有可能存在造假情况。
为实现对此案的精准监督,沙坪坝区检察院将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重庆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司法鉴定中心的审查意见认为,鉴定的程序和方法不规范,但采用的标准科学、适当。
“《保证反担保合同》上的签名字迹和红色手印到底是真是假?只有再次对《保证反担保合同》上的签名及红色手印作出规范的司法鉴定,才能找出事实真相,而司法鉴定的基础就是《保证反担保合同》原件。”
于是,办案组决定从《保证反担保合同》原件入手。不承想,拿到这份原件的过程却一波三折。
原来,受疫情防控和担保公司多次变更经营场所的影响,办案组几次上门查找,都未能找到该公司。几经奔波,办案组终于找到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该担保公司管理人员,要求其提供《保证反担保合同》原件,而对方均以原件找不到等多种理由拒绝提供。
《保证反担保合同》原件是否还在担保公司?办案组再次核查案件资料。资料显示,在法院一审和再审阶段,担保公司曾将《保证反担保合同》原件等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开庭举证质证后,法院将《保证反担保合同》原件还给了担保公司。由此,办案组认为《保证反担保合同》原件仍然保存在担保公司。
“当务之急,是一定要拿到《保证反担保合同》原件。为此,我们请示了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他们寻求支持。”艾永强表示。
随后,重庆市两级检察机关一起到担保公司进行实地探访,对相关人员开展释法说理,并向担保公司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一周后,担保公司终于同意提供合同原件。办案工作也由此出现了转机。
2022年5月7日,在检察机关和再审法院的协调下,经胡贤和担保公司同意,由司法鉴定中心对《保证反担保合同》落款处的“胡贤”签名及红色指印进行鉴定。通过比对、分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该合同上的“胡贤”签名与红色指印均不是胡贤本人所写、所留。
理清线索
再审纠错摘除债务
随着审查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证据浮出水面。
一天,胡贤突然想起一件事:《保证反担保合同》上的时间是2014年12月23日,而那时他还在重庆万州的砂石场上班。为了自证,他向检察机关提供了万州单位的《职工考勤表》。
“《职工考勤表》也是一个很好的佐证,能证明胡贤没有时间去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艾永强说。
与此同时,检察官在询问张某后还发现,张某和胡贤比较熟,但其前夫李某和胡贤并不熟。2012年,案涉户外运动用品公司刚营业不久,需要流动资金,张某便向胡贤借了钱,当时互留了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后,张某将胡贤的材料都放在了其前夫李某的办公室里,而李某正是案涉户外运动用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后,李某一直失联,《保证反担保合同》上“胡贤”的签名和指印是否为李某所为,一时间也无法确认。
在艾永强看来,除了进行司法鉴定外,法院对于胡贤“消极应诉”的认定也应是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关键一环。
办案组找到了当时负责向胡贤投递法律文书的快递员。虽时隔4年,但快递员仍对此事记忆犹新:“当时我给这个人打了几次电话都没打通,我上门找了3次都没见到他本人,送了3次都无法送出,最后,这封邮件因逾期被退回法院了。”
“我户籍地的房子早就租出去了,租户也没有告诉我有快递员来送法律文书这事。”胡贤回忆道,“我工作的砂石场位置比较偏僻,手机经常没有信号,可能因为信号不好没有接到快递员的电话。直到2016年底,我才知道自己成了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中的证人证言、考勤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本人陈述等证据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2022年6月,沙坪坝区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提请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对该案提出抗诉。
在再审庭审中,法院认定,根据鉴定意见,《保证反担保合同》原件上“胡贤”的签名和指印均不是胡贤本人所为,再审中亦无证据证明该合同是胡贤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担保公司也放弃了要求胡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主张。今年3月31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定胡贤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如何正确确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但并非只要是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均会被法院所采信。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证反担保合同》上“胡贤”的签名字迹与红色指印是否为其本人所留。胡贤第一次委托鉴定,只是他本人单方面委托,虽然该第三方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格,但该委托程序违反了关于鉴定机构选择的程序和规定,因此,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未被法院采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发现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方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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