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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admin 2023-08-01 6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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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海南大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胜达”)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贵州仁怀佰胜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怀佰胜”)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纸浆模塑环保餐具智能研发生产基地项目”、“贵州仁怀佰胜智能化纸质酒盒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二、《三方监管协议》与《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一,公司子公司海南大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贵州仁怀佰胜包装有限公司为甲方二,合称“甲方”,《三方监管协议》中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四方监管协议》中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为“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为“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纸浆模塑环保餐具智能研发生产基地项目、贵州仁怀佰胜智能化纸质酒盒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文倩、汤毅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因变更、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需要,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资金转出申请、丙方向乙方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的,乙方应当在申请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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