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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admin 2023-08-02 12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摘要: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3-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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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3-049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股东合肥琨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琨腾”)、合肥鞭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鞭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琨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琨腾”)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彭承志先生及三家合伙企业持有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其中彭承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9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合肥琨腾持有公司股份3,40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4%,合肥鞭影持有公司股份2,00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宁波琨腾持有公司股份7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3%。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控制结构发生变化。

  彭承志先生原为合肥琨腾、合肥鞭影、宁波琨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担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员,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不再担任三家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近日,三家合伙企业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次权益变动后,彭承志先生、合肥琨腾、合肥鞭影及宁波琨腾持有公司的股份单独计算,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上市时,彭承志先生为三家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彭承志先生与三家合伙企业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其中,彭承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9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合肥琨腾持有公司股份总数3,40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4%,合肥鞭影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00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宁波琨腾持有公司股份总数7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3%,彭承志先生及其三家合伙企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8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79%。

  本次权益变动,即彭承志先生不再担任三家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后,彭承志先生与三家合伙企业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彭承志先生及三家合伙企业持有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其中彭承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9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合肥琨腾持有公司股份3,40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4%,合肥鞭影持有公司股份2,00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宁波琨腾持有公司股份7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3%。

  彭承志先生及三家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单独计算。

  二、相关股东承诺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彭承志先生、合肥琨腾、合肥鞭影、宁波琨腾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股东彭承志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若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上一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

  6、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将通过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股东合肥琨腾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若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不超过上一年末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

  5、若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且将通过发行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股东合肥鞭影、宁波琨腾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如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

  5、若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将通过发行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次权益变动前,股东彭承志先生、合肥琨腾、合肥鞭影、宁波琨腾均已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至十一条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虽然上述四位股东发生权益变动,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但是在遵循本次权益变动前承诺的基础上,联合做出补充承诺如下: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本次权益变动后,彭承志、合肥琨腾、合肥鞭影及宁波琨腾将各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出具的承诺,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承诺。

  四、备查文件

  1、《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日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国盾量子

  股票代码:688027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1

  姓名:彭承志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信息披露义务人2

  姓名:合肥琨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C1楼301-2

  信息披露义务人3

  姓名:合肥鞭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C1楼301-3

  信息披露义务人4

  姓名: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琨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A0172

  ● 股份变动性质: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彭承志及其控制的企业合肥琨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鞭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琨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彭承志及上述三家企业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涉及持股数量变动。

  签署日期:2023年7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如有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基本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基本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主要人员情况

  注:本表内所有人员国籍及长期居住地均为中国,且均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3、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基本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4、信息披露义务人4的基本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4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4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彭承志先生原为合肥琨腾、合肥鞭影、宁波琨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担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员,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不再担任三家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近日,上述合肥琨腾、合肥鞭影、宁波琨腾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完成后彭承志不再担任三家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赵勇不再担任合肥琨腾普通合伙人。彭承志与三家合伙企业不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一致行动人关系认定的各种情形,故彭承志与三家合伙企业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因合肥琨腾、合肥鞭影、宁波琨腾合伙企业架构调整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变更完成后彭承志先生不再担任三家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赵勇不再担任合肥琨腾普通合伙人,彭承志与三家合伙企业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未完成的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12个月内如有增持或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彭承志持有公司股份1,69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合肥琨腾持有公司股份总数3,40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4%,合肥鞭影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00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宁波琨腾持有公司股份总数7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3%。彭承志及其三家合伙企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8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7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不涉及股东增持或者减持股份。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字):

  签署日期:2023年7月31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字):

  签署日期: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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