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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下调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目标 新大正被追问是否存在变相利益输送

admin 2023-08-11 15
大幅下调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目标  新大正被追问是否存在变相利益输送摘要: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冯雨瑶  8月10日,深交所对新大正下发关注函,就公司于8月5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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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下调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目标  新大正被追问是否存在变相利益输送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冯雨瑶

  8月10日,深交所对新大正下发关注函,就公司于8月5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公告》进行追问。

  深交所要求新大正说明业绩考核目标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降低业绩考核要求向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变相输送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情形。

  大幅下调业绩考核目标

  2021年2月份,新大正推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2021年至2025年各考核年度设定了业绩考核目标,并于次年继续推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目标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保持一致。

  新大正表示,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面对宏观经济形势等客观因素的超预期影响,公司克服困难,实现了经营业绩的稳定增长,超额完成了2021年度目标,但2022年度业绩完成情况较目标仍有一定差距。基于上述情况,原先设置的2023年度至2025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实现难度大,不能充分调动员工未来工作的积极性。

  据了解,新大正调整前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均以2020年度数据为基数,2023年至2025年营业收入需分别增长200%、280%、360%,净利润需分别增长150%、210%、280%;调整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2年度数据为基数,2023年至2025年营业收入需分别增长20%、50%、90%;净利润需分别增长0%、30%、75%。

  新大正表示,调整后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仍然具有挑战性,同时兼具了成长性与可达成性,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发挥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据记者了解,新大正为一家独立的第三方物业企业,业务涵盖学校、航空、办公、商住等公建领域。近两年,公司业绩显现疲态。过往财务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1年公司营收、净利润同比增幅均呈现逐年增长态势,2021年分别增至58.40%、26.57%,但2022年,这两项数据下滑至24.41%、11.80%。今年上半年,新大正营收虽实现正增长,但净利润已呈现负增长,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75亿元,同比增长18.0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86亿元,同比下降7.42%。

  是否存变相利益输送?

  对比调整前后的区别,记者发现,除营收、净利润增幅同比均大幅下调外,从基数来看,调整前的2020年营收、净利分别是13.18亿元、1.31亿元,调整后的2022年分别是25.98亿元、1.86亿元。

  对于业绩考核目标的调整,深交所表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比分别为54.66%、72.00%,请结合激励对象任职情况、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等说明是否存在通过降低业绩考核要求向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变相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业绩考核目标的大幅下调可能引发市场和投资者的质疑。”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易旭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公司降低业绩考核标准,使得激励对象更容易达到这些目标,从而获得更多的股权激励,那么就可能涉及变相输送利益的问题。

  “从财务数据看,新大正增收不增利现象十分明显,且公司现金流能力有所削弱,销售回款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甚至2023年上半年净利润已开始下滑,导致公司业绩考核目标难以达成。此时若继续维持过高的考核目标,反而更不利于公司管理层的拼搏精神,但下调过多也从侧面透露出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有失偏颇,未充分考虑实际的经营情况及市场竞争格局。”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首席投资顾问邢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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