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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资源、海越能源、东方网力投资者索赔胜诉

admin 2023-08-15 7
中润资源、海越能源、东方网力投资者索赔胜诉摘要:   中润资源(维权)投资者索赔二审胜诉  目前,已有部分中润资源(000506)投资者索赔拿到了二审胜诉判决结果。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提示,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投资者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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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润资源(维权)投资者索赔二审胜诉

  目前,已有部分中润资源(000506)投资者索赔拿到了二审胜诉判决结果。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提示,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投资者范围是:凡在2016年7月13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买入中润资源股票,且在2018年4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股的受损者。(中润资源维权入口)

  那么,投资者为什么要对中润资源进行索赔呢? 原因是中润资源隐瞒巨额借款延期事项, 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

  2021年12月28日,中润资源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2016年5月,中润资源分别向崔某、刘某庆等6人借款4亿元,截止2016年7月11日,上述借款中有2.75亿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润资源在借款到期前没有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额占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16%。截止2017年6月30日,崔某等3人同意展期届满,鼎亮汇通公司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资源仍未能偿还这4个债权人合计3亿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事项。这3亿元借款本金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32%。

  中润资源没有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债务逾期的情况,直至2018年4月27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中国证监会据此对中润资源进行处罚,投资者也在证监会罚单落地后提起索赔。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润资源投资者,诉讼时效截止日期是2024年12月27日。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律师建议尽快参加诉讼。

  海越能源600387投资者索赔示范案例终审胜诉

  ST海越(维权),也就是海越能源,股票代码600387,原来是“海航系”旗下的一家上市公司。2022年11月12日,ST海越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没有按规定披露高达近20亿元的非经营性关联交易而被证监会处罚。(ST海越维权入口)

  具体事实是:2020年2月25日、4月8日、4月9日,海越能源向海南承睦分别提供4000万元、5000万元、6.85亿元;2020年4月9日、4月21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科赛分别提供3.6亿元、2.4亿元;2020年5月25日、5月26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禧越分别提供4.14亿元、1.93亿元。以上合计约19.83亿元,占海越能源《2020年半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63.19%。对于上述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海越能源未按照规定披露。

  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分析指出,上述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实质是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了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监会罚单落地后,ST海越投资者开始起诉索赔。2023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首批股民诉ST海越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ST海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这意味这ST海越投资者索赔案的示范案例终审胜诉了。获得法院判决认可的投资者范围是:在2020年2月27日到2021年4月29日之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并且在2021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股的投资者。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诉讼时效截止日期是2024年4月29日。投资者只要在诉讼时效内起诉也有希望胜诉。

  东方网力退市投资者仍可索赔,此前已有一审胜诉判决

  最近,大约有270多名东方网力300367股票投资者,领到了北京金融法院下发的一审胜诉判决书。(网力退维权入口)

  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提示: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投资者范围是:在2017年4月24日到2019年9月20日之间买入东方网力股票,并且在2019年9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股的受损者。

  那么,东方网力有什么违规事项呢?投资者为何要对上市公司索赔?

  2020年11月30日,东方网力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202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证监局查明,东方网力存在的违法事实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及2019 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和《回购协议》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则,北京证监局局决定对东方网力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在罚单落地之后,不少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网力赔偿投资者损失。北京金融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诉讼时效过期后再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除了上述第一次违规以外,2022年4月26日晚,东方网力再次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2022年8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东方网力2022年4月7日、4月29日两次会计差错更正合计调减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6.09亿元,公司当年末净资产由1.9亿元更正调整为-4.19亿元;调减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7亿元,公司当年净利润由-5.37亿元更正调整为-10.44亿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东方网力未能准确披露202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涉及差错金额重大,导致净资产正负性质发生变化,情节严重,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针对东方网力第二次违规,有望获赔的投资者范围是:在2021年5月1日到2022年4月7日之间买入东方网力股票,并且在2022年4月7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该时段尚未有胜诉判决,可索赔范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参与索赔基础资料清单:

  1、买卖拟索赔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从首笔买入前述股票开始打到最后一笔卖出,未卖出者打到至今);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已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出具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律师将提供正式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本文由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资本市场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执业十多年来,她先后代理投资者向一百多家违规上市公司提起了证券民事索赔诉讼,成功帮几千名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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