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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
来看文件重点内容:
1、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
2、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
4、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科技保险认定范围另行规定。
增量险资入市空间进一步扩大
《通知》明确,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对于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
“风险因子和资本计量里的风险权重意思差不多”,保险业内权威人士对记者表示,对险企而言,风险因子越低,资本占用越少,险企可支配的资金运用空间也就更大,这也意味着,增量险资入市空间进一步扩大。
“以我公司投资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为例,最低资本将下降16亿元左右,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加大以上方面的投资,持续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的发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于泽对记者表示。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此次《通知》之所以选择沪深300指数成分股、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和REITS进行风险因子降低,主要是为了引导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保险业内人士对记者分析指出,沪深300代表了市场里的蓝筹股,以经济结构转型为主,对这个领域风险因子的降低,体现了监管引导险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
此次调整有利于“进一步释放权益资产配置空间,同时也更直接地体现引导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战略导向作用”,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王军辉对记者表示。
差异监管增强中小保险公司能力
《通知》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要求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1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这一调整事实上针对不同规模公司匹配不同的特征系数,相对于大型公司,适当下调中小公司的资本要求,中型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小型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该政策的推出,预计中小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提高13-18个百分点。”安华保险财务负责人、首席投资官张青松对记者表示。
中意人寿总精算师管培认为,很多中小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大都没有经历过完整的经济周期。“近几年马太效应日益明显,考虑不同保险公司的规模差异和发展阶段差异,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给予了中小公司更多的发展空间。”管培称。
引导保险公司关注长期业务
《通知》将保险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目前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保障型产品。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保费风险、准备金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减少5%。保险公司投资的非基础资产中,底层资产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为目的,且交易结构在三层级及以内(含表层)的,应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促进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举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
保险行业在经济发展中起到“稳定器”的重要作用,其稳健运行、充分发挥保障功能是行业健康发展的主要体现。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风险管理与精算系教授周明认为,《通知》中对寿险业务剩余期限10年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上限从35%提高到40%,有利于寿险公司更加关注养老、长期寿险等业务发展,推动保险公司参与我国养老体系建设。《通知》中对财产险公司上两个年度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充分的给予保险风险最低资本5%减少的政策,能有效激励公司注重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注重公司业务风险管理,从而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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