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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规减持,我乐家居(603326.SH)大股东被罚没近5000万元。
9月15日晚,我乐家居公告称,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称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9万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
中国证监会发文称,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无视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公然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惩。
从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到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仅过了十天时间。监管部门对违规处罚从严、从快处罚,旨在强化市场交易秩序,打击扰乱行为。
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指出,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违法事实如下:
于范易、刘福娟为夫妻,两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下称埃维管业)、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埃维投资)、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埃维商贸)的全部股权。
2019年3月,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我乐家居股份。2021年1月,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截至2023年9月4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2244.04万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
9月5日至9月6日10点20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我乐家居2244.04万股,占总股本的7.1124%。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
江苏证监局认为,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5%以上股份,在合计减持我乐家居股份比例达到5%后,于范易、埃维管业、埃维创业、埃维商贸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限制期转让股票的违法情形。
江苏证监局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9万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具体来看: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修蛟对界面新闻表示,违规减持现象非常普遍,此次我乐家居大股东违规减持情况恶劣。今年以来许多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各种方式“花式减持”,造成的结果就是投资者不信任市场、不信任监管层。如果监管层不下重手,将会造成严重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对我乐家居相关股东的立案调查及处罚十分迅速,前后仅用了十天时间。从时间线来看:
香颂资本董事沈萌向界面新闻表示,我乐家居的案例很明显是大股东配合游资利用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影响市场情绪,并在推高股价的同时减持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不仅是在监管机构为活跃资本市场而从严管理减持行为的规定出台后,即使是之前的管治环境也不允许如此肆无忌惮的侵害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此次从快从重处罚,目的是为了强化市场交易秩序,打击扰乱行为。
我乐家居9月7日晚披露的《回复上交所监管工作函》显示: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违规减持行为表示诚挚歉意,其自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纪律处分意向书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后,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调查,严格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函的要求,积极整改。
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快购回本次违规的超额减持股份,若此部分股份购回涉及收益所得将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
9月15日上交所披露的纪律处罚决定书显示,责任主体(指于范易等)回复称,对违规事实的认定无异议,承诺尽快依法依规购回超额减持的股份,如有涉及相关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恳请予以从轻考虑。
但上交所指出,于范易相关违规减持的数量、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极其恶劣,其所称购回股份的相关承诺不足以有效消除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不构成从轻、减轻处分的相关情形,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违规事实,上交所决定对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埃维管业予以公开谴责,对埃维投资、埃维商贸予以通报批评。
从于范易公开发表承诺至今,已过了6个交易日,但尚未有增持相关消息传出。
李修蛟表示,股东自己承诺购回股份,与证监局的处罚不冲突。证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执行,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对公众的公开承诺,也要执行。“这种承诺,已经通过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公开,便意味着这是一个信息披露,投资者有可能据此进行投资”。
李修蛟还表示,若大股东未履行相关承诺,且有投资者依据其承诺买入股票并造成损失,那么大股东有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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