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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6日,浙江康隆达(维权)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665 ,证券简称:康隆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康隆达维权入口)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处罚事先告知书,康隆达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公告显示,证监会查明,康隆达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张间芳涉嫌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合作备忘录》事项,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告;康隆达涉嫌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康隆达 2020 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对康隆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分别处以罚款。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8月1日买入康隆达股票,并在2021年8月1日收盘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能否获赔、赔偿多少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17年4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维权)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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