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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超卓航科(维权)涉嫌信披违规被警示,受损股民或可索赔。(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3年11月18日,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卓航科)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2023年3月30日,超卓航科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下称上海超卓),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6,000万元存入招行南京城北支行,其中5.995万元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被作为相关票据的保证金,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
2023年8月16日,超卓航科在《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将实际存放于招行南京城北支行的6,000万元募集资金,披露为购买了浙商银行5,995万元的结构性存款,未真实反映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
2023年10月7日,5,995万元票据保证金被划出上海超卓账户,用于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上述事项可能导致公司发生重大损失,直至2023年11月4日, 公司才发布《关于部分银行存款被划转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披露上述情况,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我局决定对超卓航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超卓航科因信息披露违规,被湖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超卓航科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11月3日期间买入超卓航科股票,且在2023年11月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超卓航科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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