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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杨坪 深圳报道
“中东是全球重要的产油区,也是我们的传统市场,目前公司在迪拜设有子公司,负责统筹中东市场布局。”近日,神开股份相关负责人在回应投资者时表示。
12月初,《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8届缔约方大会在阿联酋迪拜举行,中国代表团在迪拜世博城举办“中国角”系列活动,格力电器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高调表态,搭载了公司全球首创“零碳源”空调系统的“光伏空调”,在中东卖出了近1万套。
这非个例。对于正在寻求业务扩张和寻求投资组合多样化的中国企业来说,中东地区正在成为一片引人注目的投资热土。
公开数据显示,2022年,中沙(沙特)双边贸易额达到1160亿美元,沙特连续20多年是中国在中东地区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自2013年起成为沙特第一大贸易伙伴;阿联酋连续多年是中国在中东地区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贸易伙伴,2022年,中国与阿联酋双边贸易额992.7亿美元、同比增长37.4%。
“以前国内很多公司对于阿联酋当地机构的需求主要集中在投融资领域,因为中东主权基金在全球十大主权基金中占了7个,很多国内的基金管理人(GP)去中东募资,找 LP。但现在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在吸引中东资本的同时,也在中东进行产能输出和产业落地。”阿联酋文森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盖森在接受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说道。
出海中东风险机会并存
据不完全统计,以中国最为重要的经济主体——上市公司为例,截至目前有近百家 A 股上市公司披露在中东市场的投资计划或经营进展。
还有更多公司蠢蠢欲动。
“我们现在还没有项目在中东地区投建,不过有这方面的考虑,现在还处于考察阶段,包括项目落地可行性、投资成本、预计收益、合规问题等,地缘政治、文化融合等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华东地区一家大型新能源设备企业内部人士向21记者介绍道。
不久前,盖森所在阿联酋文森律师事务所也曾带领一众国内企业在阿联酋进行商务考察。
“我们接触的过程中,很多企业在谈到布局中东这个话题时,经常会问我们当地的营商环境怎么样。其实就阿联酋、沙特等国家来说,营商环境、治安环境不错,投资机会较多。”盖森说道。
世界银行2020年的报告显示,阿联酋营商环境排名全球第十六位;沙特阿拉伯的营商环境便利度在190 个国家中排名第62 位,较前一年提高30 位,是营商环境改善最为显著的经济体之一。此外,全球管理咨询公司科尔尼(Kearney)公布的2023年外国直接投资(FDI )信心指数中,阿联酋在中东和北非地区排名第一。
“迪拜一直是中资企业出海中东的桥头堡和第一站,为什么?第一,迪拜是世界著名的商业中心、中东的区域经济中心,政局稳定,开放包容,尊重多元文化,社会治安好;第二,无论是官方层面还是民间层面,迪拜对于中国非常友好,比如在Dubai Mall(迪拜购物中心,世界最大的购物中心之一)、哈利法塔(世界第一高楼)经常可以看到汉语元素,我们会觉得受到尊重,中国人去迪拜30天内免签,刚刚还开放了长至120天的在线商务签,这些便利化安排大大推动了商业往来。”盖森说道。
前述新能源企业人士也向记者介绍:“中国制造的产品,在沙特、阿联酋这些地区是很受欢迎的,这两年,很多中东国家扩大了储能领域的投资,我们今年就拓展了一些中东地区的客户。”
正泰新能源董事长陆川在提及公司 2023 年业绩时也表示:“从合同金额来看,目前‘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占比过半,是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
不过,对于是否要前往中东地区投资,部分企业仍较为谨慎,其中最大的考量因素之一,便是迥异的法律环境。
以阿联酋为例,“与中国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系)类似,源于法国成文法、学习《拿破仑法典》的埃及法对阿联酋乃至整个阿拉伯世界的法律体系影响巨大,但同时在阿联酋的DIFC和ADGM等自贸区又完全使用海洋法系(普通法系)。也就是说,阿联酋的法律体系呈现成文法(法国、埃及成文法)、Sharia Law(以下称伊斯兰教法)与习惯法、普通法并存的局面。”盖森说道。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WTO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史晓丽也向记者说道:“中东地区与我国在政治体制、法律体系、风俗文化等方面存在非常大的差异,为了防范风险,我国商务部已连续多年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并经常更新,其中包括对沙特阿拉伯、阿联酋、也门、埃及、以色列、科威特等中东地区的投资合作指南。”
一个好消息是,近年来,阿联酋不断加大成文法的立法进度,力求使各项社会活动有法可依,走在了中东前列;沙特的民商事立法今年也取得了较大的突破(沙特《民事交易法》已于2023年12月16日生效)。
早年间,阿联酋存在“保人制度”,即除在自由区设立的离岸公司、海合会成员国100%控股企业的商业活动、海合会成员国100%控股企业与阿联酋公民的合作以及特定专业性公司外,所有在阿联酋设立的外资企业(即通称的“在岸公司”)至少51%股份须由一名或多名阿联酋公民或所有股东均为阿联酋公民的公司持有。
该制度在 2021 年新修订的阿联酋《商业公司法》中被废除,“这其实也反映出阿联酋在与时俱进,不断提升和改善自身的营商环境。”盖森认为。
“税”低“费”不低
近年来,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不少海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其较低的税收水平吸引了很多中国企业。
以阿联酋为例,为鼓励外商投资,阿联酋不对个人征收所得税,关税从0到5%不等,除烟草、碳酸饮料、能量饮料等产品外,阿联酋对其他一般商品不征收消费税,仅对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征收5%的增值税(VAT),税率相对较低。
据盖森介绍,目前阿联酋正准备正式开征企业所得税,但税率偏低,依然具有吸引力。
2021年,阿联酋新的《商业公司法》出台,除石油、天然气、公用事业、运输等战略性行业外,允许外资拥有在岸公司100%所有权,废除商业公司须由阿联酋公民作为主要股东的要求,且不再需要阿联酋公民或本地公司作为代理。
此外,阿联酋还成立了众多的自由区(FZ)和经济特区(SEZs),提供优惠政策,如资本与货物可全部回流,允许收入及利润100%汇回本国,外资企业可100%控股,无股比限制,免征企业所得税(有时间限制)、个人所得税及进出口关税,投资者可享有最长可达25年的长期租赁权等。
但盖森特别指出,阿联酋的税率虽然低,但要对阿联酋各项涉企收费有充足的认识和心理准备。
“阿联酋法律注重保护公共利益,在环保、安全、相邻关系等公共利益方面有很多特殊和严格的要求,这些要求可能会影响到企业办理许可的进度。”盖森说道。
同时,阿联酋作为一个高收入国家,一些涉企收费与中国不同,相对高昂。
“比如企业的注册费用、前置许可费用、年检费用都是不小的开支。像公司注册费用起步价人民币数万元,特殊行业前置许可费用可能高达人民币数十万元。水电费、冷气费、网络通信费用都要远远高于国内,员工的签证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一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盖森进一步补充道。
另外,随着2022年以来阿联酋房价的快速上涨,办公楼宇、商业店铺的租金水平也在水涨船高。
“总的来说,阿联酋的涉企开支存在‘税低费高’的特点,中资企业出海在面对低税率的同时,一定要对各项费用、开支做好预算。”盖森说道。
“软基建”有待跟进
除了制度差异外,司法及咨询服务水平的差异与不健全,也是企业出海中东面临的困难。
“首先肯定是因为文化不相通,大家沟通成本会比较高;第二,从氛围上看来,中国的律师确实敬业程度会更高。比如本地律师学的是欧美那一套,基本不接当事人的电话,只做邮件沟通,想见面必须提前约时间,都得按照律师的日程来。而国人的服务意识要更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更卷’。”盖森进一步补充道。
据 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在此前中资企业在当地的诉讼纠纷中,曾出现本地律师放弃出庭、忘记提交材料等情况。
此外,还有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专门开设了针对国人的骗局,更为“出海”计划增添了不确定性。
早前,有多位网友在社交媒体上,曝光了打着“迪拜高薪工作”幌子的诈骗骗局。更早些时候,市场上还出现了一些来自中东、如沙特和阿曼等国的虚假原油报盘等。
盖森也向记者介绍,部分区域也有针对中国企业的“骗局”,“比较典型的案例之一就是屡见不鲜的原油骗局,曾经国内客户向我们咨询,说他们打算与一家注册在中东的公司合作购买原油,中间人有低于市场价格的原油、制裁油,这种很明显就是骗局。在国际贸易领域,还有境外公司通过虚假履约保函、履约违约金等骗取中国的商品等。”
由于不似印度、巴基斯坦、欧美等国在中东深耕多年,国人及中资企业在遭遇各类商业和法律“风险”,可采取的“救济手段”也相对较少。
据盖森介绍,无论是从历史渊源还是当前的合作进程来看,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在法律领域的交流程度并不深,中国法学界对中东各国伊斯兰教法的研究几近于空白,对阿拉伯各国国别法的研究还未起步,这也导致在维护中资企业利益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在中东,我们看到印度企业、法律服务界甚至可以参与到商业规则的制定,成为名副其实的‘玩家’,而我们往往只是被动参与。在中资企业与当地企业发生法律纠纷之后,中国企业的救济途径单一、救济手段落后,熟悉当地法律的华人律师又屈指可数,常常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这也就导致中资企业在商业竞争上处于不利的地位。”盖森说道。
为了降低投资和贸易的法律风险,市场人士认为,国内企业在寻求出海机会时应该慎重以对。
“一是要充分做好尽调,多方面了解合作公司的成立年限、股东背景、在当地的实体情况、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前科’等;二是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如阿联酋、沙特等国家,对于公司成立形式(有限责任制还是合伙制)、ESG投资、雇佣合规、税务和财务要求、环保用地等都有一定要求,企业要充分了解当地东道国法律环境和禁止性法律规定,不要盲目跟风投资。”盖森总结道。
此外,完善中国出海“软基建”也至关重要。近年来,相比于“中国制造”、“中国商品”、“基建狂魔”等中国元素的“硬基建”,中国“软基建”的出海相对滞后,其中就包括了法律、金融、财务、咨询等专业的企业服务。
史晓丽认为,当前,我国推进涉外法治建设面临不少挑战。尤其是在对标国际高标准开放水平和监管水平方面,需要下大的决心和力度进行改革。目前,我国在相关领域的国内做法仍然处于相对保守阶段,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在国际经贸谈判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为了加快改革步伐,我国已设立多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并正在进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一些改革深水区可以在这些特殊经济区尽快先行先试,再推向全国。
中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已有所行动。11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与阿联酋沙迦大学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后者是阿联酋法学教育实力最强、影响力最大的高校,此举将为中阿两国的法学交流提供桥梁。
在盖森看来,阿联酋、沙特的法律体系虽受政教合一、宗教色彩浓厚的影响,法律渊源复杂,成文法不健全。但本质上阿联酋与中国同属大陆法系,司法体系、民商事立法原则、诉讼程序上多有相通之处,因此,中国律师亦有在当地深度融入、崭露头角、走出去维护中资利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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