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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报记者 吴君
1月19日晚间,上交所发布了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简称《纪律处分实施标准》),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引发市场关注。
本次修订包含四大重点内容:
一是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总结、评估、完善现行独立董事违规处理标准,进一步优化独立董事追责逻辑,体现过罚相当、精准监管;
二是体现科创板特殊性,根据科创板纪律处分差异化制度安排,明确科创板特殊违规类型的处理标准;
三是大力惩处资金占用,新增资金占用违规中一定期间不接受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理标准;
四是从严打击财务造假,落实严监管、强监管要求,明确财务造假处理标准及相关从重情节。
业内人士认为,新修订的《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依法监管水平,构建资本市场良好法治生态。
完善独立董事责任认定标准
补充不能减免责任的具体情形
上交所表示,本次修订在保持规则基本体例不变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的补充和完善。
在完善独立董事责任认定标准方面,新规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基本精神,衔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按照权责匹配原则,针对性地细化了独立董事责任认定的考虑因素及从轻、减轻、免除实施纪律处分的情形,补充了不能减免责任的具体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
其中规定,独立董事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下列情形作为减免责任的申辩理由的,上交所不予采纳:
(一)上市公司出现违规行为,系公司自身存在治理及内控缺陷等问题,或者违规行为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个人主导策划实施,其作为独立董事无法决定或者预见,即使采取措施也无法避免;
(二)未经自身实际调查核实,相信上市公司或者管理层作出的陈述和保证;
(三)未经自身实际调查核实,单纯依赖中介机构的工作、意见等开展核查工作,或者以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未发现相关违规行为为由,减免其应当履行的职责;
(四)独立董事作为外部董事,不分管相关事项,其无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也无从知晓公司的具体违规行为;
(五)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或发表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意见,但未充分、具体、明确地陈述说明相关理由及依据;
(六)独立董事未充分运用规则赋予的职权的其他情形。
同时,新规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选任管理、履职保障、履职手段等事项,增加了涉及违规的处理标准,及时追究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责任。
比如,《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规定,上市公司未按规定保障独立董事履职条件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上交所视情形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纪律处分:
(一)未按规定提供设置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等独立董事履职平台保障;
(二)未能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导致独立董事长期无法正常履职;
(三)未及时披露独立董事离任、行权及异议情况等相关信息;
(四)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阻碍独立董事与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的沟通渠道;
(五)其他阻碍独立董事履职的违规情形。
新增科创板公司违规处理标准
将核心技术人员纳入监管对象
同时,此次新规也新增科创板公司违规处理标准。其明确科创板上市公司适用《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将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纳入相关监管对象,并重点明确了红筹企业重大非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违规、红筹企业存托凭证相关信息披露违规、科创属性相关事项信息披露违规、表决权差异安排违规、违反科创板特别规定的股票买卖行为等处理标准。
其中,《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核心技术、主要在研产品的研发与商业化过程中的重大风险,或者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等科创属性相关事项,情节严重的,上交所视情形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纪律处分。
新规还指出,科创板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违反相关规定,减持的首发前股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违规交易股票数量达到总股本的1%或者金额达到2000万元,情节严重的,上交所可以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另外,《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还规定,红筹企业在上交所上市存托凭证,未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下列事项,情节严重的,上交所视情形对红筹企业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纪律处分:
(一)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
(二)存托协议、托管协议发生重大修改;
(三)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证券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或者其他权属变化;
(四)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的转换比例发生变动;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存托凭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加大对资金占用的惩处力度
从严打击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行为
还有,新规加大对资金占用的惩处力度。上交所表示,为从严打击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际偿还占用资金,就占用资金巨大拒不偿还,严重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的,对组织、指使占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增视情形一定期间不接受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具体来看,《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上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一)被占用资金发生额1亿元以上;(二)被占用资金发生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上交所综合考虑资金占用的发生额、余额、占比、次数、资金性质、持续时间、形成原因、是否归还、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等,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实施纪律处分。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组织、指使第三十七条违规行为,占用金额巨大且拒不偿还,致使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上交所可以视情形对其实施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完善典型违规的类案处理标准
涉及财务造假、业绩预告违规等行为
新规还完善典型违规的类案处理标准。其一,结合监管实践,重点补充了财务造假或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处理标准,并明确了恶性违规公开谴责的处理档次;其二,总结案例经验,修订更新财务资助违规、业绩预告违规、未履行承诺违规、股票买卖违规等多项标准;其三,优化完善区分责任时考量的具体情节,如履职过程、履职条件等。
具体来看,《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或者舞弊的,上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视情形从重实施纪律处分:(一)造假金额或占比较大;(二)持续时间较长;(三)相关违规涉及欺诈发行;(四)相关违规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条件;(五)其他从重情形。
还有业绩预告方面,新规规定,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通报批评:(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预告业绩与定期报告业绩存在盈亏性质变化、差异幅度达到100%等重大差异;(二)业绩预告未披露或者逾期披露,情节严重的。
同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视情形从重实施纪律处分:(一)相关财务数据对上市公司证券被实施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等事项或者条件具有重大影响的;(二)预告业绩与定期报告业绩差异绝对金额特别巨大的;(三)其他从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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