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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002052)、ST摩登(002656)迎来二审投资者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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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002052)、ST摩登(002656)迎来二审投资者胜诉判决摘要:   近日,据公开信息显示多件涉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案件出现了新进展,其中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同洲(维权)”,002052)、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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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据公开信息显示多件涉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案件出现了新进展,其中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同洲(维权)”,002052)、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摩登(维权)”,002656)均迎来二审投资者胜诉的终审判决。需注意ST同洲诉讼时效不足5个月,一旦错过,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赵敬国律师专栏)

  ST同洲:投资者已有二审胜诉判决,诉讼时效不足5个月(ST同洲维权入口)

  2019年10月15日,ST同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34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7月8日,ST同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经查明,ST同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三、虚构销售收入。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16年4月29日-2019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19年10月26日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登记。

  2024年2月6日,ST同洲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在投资者诉ST同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袁明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颜小北、袁团柱、贺磊、吴远亮、侯颂、潘玲曼、王健峰、王特、欧阳建国、李宁远、陈友、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份额分别为60%、60%、40%、20%、10%、7%、5%、5%、5%、3%、3%、30%。对于ST同洲提起的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本案诉讼时效截止至2024年7月,距离现在不足5个月,投资者要想索赔需抓紧时间进行登记。

  ST摩登:多次因信披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2023年业绩可能亏损上亿(ST摩登维权入口)

  2020年3月31日,ST摩登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20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月1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经查明,ST摩登违法主要事实如下:一、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除此之外,2023年12月13日晚,ST摩登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3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以下两类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登记:(1)于2018年4月12日-2020年1月9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0年1月10日后是否卖出;(2)于2023年12月14日前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12月14日之后是否卖出。

  ST摩登2024年1月31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内,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归母净利润预计亏损7048-10572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70.24%-155.35%;扣非净利润预计亏损8801-12825万元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05%-36.90%。在诉讼方面,公开消息显示,ST摩登于2022年被行政处罚所涉事项已有二审胜诉判决。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ST同洲、ST摩登均已有投资者胜诉的终审判决,其中ST同洲诉讼时效不足5个月,因此受损的投资者,需尽快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ST同洲:于2016年4月29日-2019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19年10月26日之后是否卖出

  ST摩登:(1)于2018年4月12日-2020年1月9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0年1月10日后是否卖出;(2)于2023年12月14日前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12月14日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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